內部工程合同該怎么寫



內部工程合同格式如下:
一、寫清工程名稱以及工程項目負責人;
二、內容包括:1、承包項目;2、承包方式;3、承包價格;4、工期要求;5、質量與施工要求;6、安全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