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訴訟

導讀:
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那么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關于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論是哪一種合同出現問題,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訴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承包人,就是實際承包人,是可以發包方,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的,人民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應當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包人的資信情況盡可能詳細的了解,必要時要做詳盡的調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關手續完備及發包人資信情況良好的條件下,承包人與之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了解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應的經營資格,是否具有簽訂和締約資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最后了解發包人的資質情況、社會信譽、財務狀況如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