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筑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屬于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即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
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后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
(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并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
(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
(4)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
(5)生產工期的差異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