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導致合同無效如何結算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設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具有可行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大家在實踐中首先避免出現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其次是注意搜集并保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