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質量由分包人向誰負責



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可以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許可,對其總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項目,以分包的形式交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總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總承包人應當對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即使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將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工程任務分包給第三人的,總承包單位也得對分包的工程任務的質量負責。也就是說,對因分包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其他受損害人既可要求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責任。
所以,總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是應當對其資質條件嚴格審查,并加強對分包單位工程質量的實時監督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