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比例是多少

導讀: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特征是:(一)主體特定。總承包人是直接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業企業,分包人是承接總承包人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二)客體特定。交易客體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建筑工程分包比例一般不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三十。法律規定,主體工程以外允許分包,在總承包合同里面約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沒有約定的,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三十。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特征是:
(一)主體特定。總承包人是直接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業企業,分包人是承接總承包人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
(二)客體特定。交易客體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
(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