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與發包人不一致的合同有效嗎



招標人是招標單位或 委托招標單位 的別稱。指企業經濟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國,規定招標活動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招標是否有效,與招標人與發包人是否一致沒有必然關系,一般招標及其合同效力按照以下情況來判斷:
第一,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合同的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否則就冒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限定,就是無效條款或無效合同。
如果招標人與發包人不一致,分析發生不一致情況的原由,一般只需要招標人及項目符合招投標法所要求的條件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