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實行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制,一旦雙方登記結婚,在沒有其它約定的情況下,婚后所得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情形會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呢?
一、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二、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自然也使得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三、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依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開始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