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消滅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了,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不僅與其主體相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宅基地滅失。宅基地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噴發、河流改道、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不能恢復原狀,不能繼續使用或者滅失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于消滅。當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滅失的,不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效力。
(2)國家和集體的征收。國家和集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征收,并改變了該宅基地的用途的,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消滅,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對該地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
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對消滅強調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某一特定成員喪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但這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仍客觀存在。相對消滅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因放棄而消滅。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隨時可以放棄,但應當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權人,以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
(2)因轉讓而消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原來的使用權人就會喪失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規定,農村村民在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之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3)因撤銷而消滅。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撤銷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從而就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消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有權收回宅基地,而消滅原來設定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有請求相應損失的補償的權利。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消滅原設定的使用權。
在這些消滅情形中,只有因土地滅失及國家和集體的征收才能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其他任何情形都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絕對消滅。在具體實踐中,征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也很多見,但這種使用權消滅的前提是征收程序的合法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