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申請人找不到申請勞動仲裁辦?



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鑒于無法找到當事人,一般可采用留置送達(留置于經營場所,須有見證人)、公告送達(單位門口張貼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