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規定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案情 費某從1998年7月開始就在某公司食堂負責采購及做飯的工作,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去年9月,該公司根據一次員工就餐民意投票結果,決定解聘費某。費某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從本案來看,公司單方解除了與費某的勞動關系,理應按規定給予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經濟補償,這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但該公司沒有這樣做,很顯然,費某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費某要求所在公司進行賠償是合理的。那么無勞動合同員工權益也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同樣,在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約定上,法律也有限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等六種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也就是說除了以上這些法定情形,單位不得假以“協商一致”的名義另行約定終止條件。一些單位想通過這種另行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情況的辦法,混淆解除和終止的概念,主要是想以逃避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1.保密費不是強制必須支付,但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必須支付的,否則無效2.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金目前我國法律都是沒有具體標準或規定數額,自由協商確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會有些地方規定,如不低于三分之一等等,但北京暫時沒有二、一般企業多將保密與競業限制合在一起規定,但,保密與競業限制有本質區別。那么勞動合同法關于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對勞動合同關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壞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不得引誘或強制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具體體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那么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以上內容為勞動合同補充內容,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那么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另外,我們7個人有的沒簽勞動合同,有的因為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這種情況不知法律是否保護?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建禮說,本案勞務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在勞動法保護范疇之內。員工的辭職是由老板侵權行為引起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要辦理解除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手續。如果不能形成合議,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當事人拒絕補簽合同,以及同意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那么沒有勞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后,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南寧市仲裁委認為,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那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陳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個問題:我認為:應當結合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公司決議解散是公司終止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個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在公司注銷登記前,公司還要開展一系列的活動,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勞動者。那么公司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勞動合同解約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實行過錯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個工會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那么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意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是雙方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支付勞動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那么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一是強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工會程序”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所以,我的結論是在完善企業管理和操作流程上要嚴格遵守“工會程序”,但在勞動爭議裁審實踐中就不要抱太大希望,因為即使提出違法解除的意見,也不會采納的。那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招聘廣告里提到的薪酬待遇和勞動合同一樣有法律約束力嗎?答案是否定的。但招聘廣告不具法律約束力,就可以隨意承諾嗎?面對真假難辨的招聘廣告,求職者該如何應對? 專業律師建議求職者,簽訂書面合同時,一定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薪酬待遇條款是否有清晰的說明,以此作為日后糾紛的重要法律憑證。
??夫妻共同財產: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離婚時可以共同分割嗎?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員,常年在外拍戲,小王是全職太太,負責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離多,感情逐漸變淡,也有了離婚的打算。老李有一個舅舅在國外獨居,因為年紀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國內的一套房產贈與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離婚,兩人一合計,就簽了一個贈與協議,協議寫明這套房只歸老李所有。 后來老李與小王訴訟離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經分割的財產,老李在婚姻期間還得到過他舅舅送的一套房,這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案例的情況大致就是這樣,你認為,小王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小王是全職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來自于老李,但根據《民法典》第 1062 條的規定,老李的這些勞動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對它們也享有所有權。 至于舅舅給老李贈與的這套房子,雖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為贈與合同中寫明了“房子只歸老李所有”,所以,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個人財產,小王自然也不能在離婚時主張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學會想,老李跟其舅舅這樣簽贈與協議,是不是在規避法律,損害女方的合法權益呢?當然不是。因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財產給誰,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恰恰是這樣規定,才能保護財產贈與人對自己財產的合法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