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證據可以加強?



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的真實性進行佐證的書證。補強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證據能力,及證據之可采性的規定,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辭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