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離婚證據,離婚證據是怎樣取得的

導讀:
重婚罪的證據就是當事人在進行重婚的違法犯罪行為中所遺留下來的能證明這些事實曾客觀發生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第三、要證明當事人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這也是事實上的重婚最難證明的一點,事實上的重婚應該搜集的證據事實上的重婚證明起來要比法律上的重婚復雜得多,法律上的重婚應該搜集的證據法律上的重婚證明起來比較簡單,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那么,只要能夠調取當事人兩次以上的結婚登記記錄,就能證明其重婚的違法犯罪事實。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何搜集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規定了11種情形: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員;
5、遺棄家庭成員;
6、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
7、有吸毒惡習屢教不改;
8、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9、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0、一方被宣告失蹤;
11、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一、重婚如何證明?
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于重婚的違法行為,不同之處在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雙方非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而言,證據是已發生事實的客觀殘留。凡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重婚罪的證據就是當事人在進行重婚的違法犯罪行為中所遺留下來的能證明這些事實曾客觀發生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也就是說,只有客觀事實發生了,才會遺留下來相關證據以供采集;如果根本沒有發生相關事實,自然也不存在遺留證據的問題,偽造證據的取證方式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重婚行為如何取證,應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根據已發生的事實取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分為兩種: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那么搜集證據也要根據這兩種情況進行有區別的證據搜集:
——法律上的重婚應該搜集的證據
法律上的重婚證明起來比較簡單。我國自1994年以來即施行結婚登記制度,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就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因此,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說當事人存在兩次以上依法登記的婚姻。那么,只要能夠調取當事人兩次以上的結婚登記記錄,就能證明其重婚的違法犯罪事實。當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調取自己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對他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當事人一般很難調取,此時可以委托律師調查。
——事實上的重婚應該搜集的證據
事實上的重婚證明起來要比法律上的重婚復雜得多。要想證明當事人存在事實上的重婚就必須證明三個分解的事實:
第一、要證明當事人存在一個依法登記的合法婚姻。這個證明起來比較簡單,調取結婚登記記錄即可;
第二、要證明當事人又與他人同居。這個證明起來就稍微困難,因為同居是一個持續性的行為,又因同居涉及個人隱私,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所以,即便當事人配偶存在非法同居的情況,一般也不會當眾宣揚,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國法律又缺乏調查取證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欲證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為困難非常大。實踐中,同居證據的搜集往往有:
1、書面證據,如租賃合同、同居協議、認錯書、悔過書等等;
2、電子證據。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重要時建議把這些電子證據通過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跟蹤調查,通過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把證據固定下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調查;
4、尋找證人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第三、要證明當事人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這也是事實上的重婚最難證明的一點。因為,當今社會,人們工作繁忙,鄰里接觸不多,至于當事人是否對外宣稱夫妻關系將很難查證。
這類證據往往需要組成一個證據鏈,如短信記錄、居委會登記、鄰里證言、婚紗照、喜酒或婚禮錄像、孩子出生證明等等。
二、與他人同居如何證明;
與他人同居,和“事實上的重婚“類似。不同之處在于,”事實上的重婚“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為此,與他人同居的證明及證據搜集可以參考上述“事實上的重婚“。
三、家庭暴力如何證明?
什么是家庭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新民法典實施后,有關因家庭暴力第一次起訴離婚便便判離的個案越來越多,似乎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簡單了?事實也確實如此。家庭暴力認定標準的轉變,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家庭暴力不再以“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為要件;其二、精神暴力的認定越來越多。這說明了國家權力機關對于婦女、兒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權利維護的加強,對因此而起訴離婚的當事人無疑是一件福音。
家庭暴力分為兩類:
1、人身暴力。行為人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行為,法律不再要求實施這些行為具有經常性,也不再要求這些傷害一定要達到某種傷害后果。但扇一巴掌算家庭暴力嗎?作者認為很難算吧。《反家庭暴力法》雖然不強調暴力傷害的后果,但在離婚訴訟實操中,“后果”無疑還是法院考量的一個因素。否則,諸如扇一巴掌就將判決離婚,代價無疑太沉重了。再比如,夫妻之間日常的輕微摩擦,也不太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2、精神暴力。行為人對受害人進行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里法律強調了“經常性”。缺乏“經常性”的謾罵、恐嚇不構成家庭暴力。至于除經常性謾罵、恐嚇外,還有其他什么方式造成的侵害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作者認為,可以包括消極的精神虐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受害人回家等等。
精神暴力例1:如果夫妻偶爾扇耳光,算不算家暴,答案是不算。但如果經常扇耳光,為此受害人精神負擔過重,或者得了精神病,這算不算家暴?這就算了。為何?原因在于經常性、且后果嚴重,即便其單次的暴力行為并不惡劣。
精神暴力例2:發脾氣,在家摔東西,算不算家庭暴力?答案是不算。但如果經常性的發脾氣,在家摔東西,算不算家庭暴力?那要看配偶是否受到了傷害,如果配偶對此行為嗤之以鼻毫不在乎,那自然不構成家暴;那如果配偶驚嚇過度精神抑郁,這就構成家暴了吧。所以,即便是精神暴力,法院在認定時應該還是要參考“后果”的。
精神暴力例3:“妻管嚴”,女方對男方實施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嗎?當然不算,應該的。但如果女方的控制過于苛刻,男方常年營養不良,算不算家庭暴力?作者認為,這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證據搜集
離婚訴訟最重要的是什么?證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可以讓法院一次性判決離婚的,但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比較困難,需要足夠的證據支持。那么,該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呢?
1、報警。訴訟時可以搜集報警記錄、詢問筆錄,警察出具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驗傷通知單等等。
2、及時就醫。醫院就診記錄、病歷卡、醫藥費明細等等。
3、人身安全保護令。
4、及時申請居委會、婦聯等社會組織參與調解,搜集調解筆錄,或由居委會、婦聯等組織出具情況說明作為證據。
5、家庭暴力發生時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照片,或事后施暴者寫下悔過書、微信記錄等。
6、保留證物:如破壞的衣物、使用的兇器等。
7、向街坊鄰居等凡是目睹家庭暴力事實過程的人搜集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發生時,盡量避免“家丑不可外揚”的思維,否則你可能失去此項證據。
……
四、虐待家庭成員如何證明?
2020年12月25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虐待”具體是指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區別于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刑法還規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被害人由于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直接導致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殺。
關于虐待罪,有一點要注意: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對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這里所說的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規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不告,則不予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虐待家庭成員行為完全是家庭暴力的升級版,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其危害性和后果也更嚴重。離婚訴訟時欲證明“虐待家庭成員”,需要證明以下兩點:
1、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和經常性。
其證據的表現形式基本和家庭暴力相同,另增加了刑事判決書、或不起訴決定書等刑事案件相關證明材料。
五、遺棄家庭成員如何證明?
何為遺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
刑法規定了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刑法的規定,遺棄行為必須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情節惡劣”主要是指遺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行為人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遺棄行為的手段、具體情節特別惡劣等等。
六、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如何證明?
所謂賭博,是用錢物作注以比輸贏的一種不正當的娛樂活動。賭博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到棋牌室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等,并不能以賭博論處。
對于這類因賭博而起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會查明有賭博行為一方的一貫表現和事實情況。對情節較輕,有真誠悔改表現,對方也能諒解的,應著眼于調解和好。對于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但是,從證據的角度來考慮,要證明一個人具有賭博惡習都是很難的,既然是惡習,那就說明是一貫的、經常的,不是一兩次的抓個現行就能證明得了的。如果僅僅有證據證明某人參與了一兩次賭博,即便公安機關進行過處理,法院也不會據以判決離婚。這也是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因為“屢教不改“,屢教幾次不改才構成感情破裂,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此,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賭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受到相應的治安或刑事處罰,那么,賭博證據的搜集可以直接使用相關單位出具的處罰法律文書。如刑事判決書、不起訴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等,另外也可以是當事人曾承認自己賭博的悔過書保證書、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或者賭博現場的照片、視頻等等。
七、有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如何證明?
當事人以配偶吸毒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必須舉證證明兩件事:
其一、客觀上有吸毒的行為;
其二、屢教不改。
吸毒對家庭的危害不言而喻: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夫妻一方一旦發現配偶吸毒,多次規勸戒毒不成,因吸毒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離婚有時就是遲早的事。
如何搜集配偶吸毒的證據?一般而言,有以下幾種:
1、公安局關于處理吸毒行為的處罰決定書等。
2、戒毒所關于強制戒毒方面的證明。
3、當事人自己書寫的認錯書、悔過書、聲明等書證。
4、吸食毒品的物證。
5、照片、錄音錄像等。
6、證人證言。
……
八、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如何證明?
何謂“分居”?分床不分房,算分居嗎?不算。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法院對此分居主張一般不予采信。
所謂“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當事人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由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應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第一,夫妻分居已滿二年的事實;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當事人在搜集證據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民法典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搜集:
1、搜集留存相關書證,如分居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比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重要時建議將這些電子證據通過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尋找證人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其實,這些證據都存在一個明顯的瑕疵,那就是這些證據的證明力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即使你簽了房屋租賃合同,可租賃合同本身并不能證明二人在一年內都沒在一起睡過。證人證言也是,證人又不可能整天整晚盯著你們不在一起。你說你們分居一年了,可對方卻說”我們昨晚還在一起“。即使你能提供昨晚不在一起的證據,可你能證明一年內的每一天都不在一起嗎?分居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除非對方在法庭陳述時犯了明顯的錯誤,否則想證明其實比登天還難。
可萬幸的是,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如果你提供了足夠的證據,那么法官可以根據自由心證認定是否構成分居。
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指除以上幾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這是一個司法實踐的兜底條款。
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該兜底條款就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彌補條文法律的不足。
十、一方被宣告失蹤如何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沒有音訊的狀況,這種狀況須是持續、不間斷地存在。也就是說,從自然人音訊消失起開始計算,持續地、不間斷地經過兩年時間。
宣告失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宣告失蹤的申請以后,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審理程序,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滿以后,仍沒有該自然人的音訊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置程序。為此,當事人以被告宣告失蹤為由起訴離婚的,首先應向法院申請被告宣告失蹤。
根據法律規定,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法院經公告送達后,可依法缺席判決。
十一、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如何證明?
當事人若以“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起訴離婚的,應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第一,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
第二,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當事人在搜集證據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時,應著重注意適用此法律條款不需要證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只需搜集證據證明判不準離婚后客觀上“又分居滿一年”即可。
關于分居的認定和證據搜集,可以參考上述分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相關內容。
離婚的證據該如何收集?
離婚需要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用來證明當原告、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離婚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離婚要怎么收集證據呢
法律分析:離婚證據收集的方法:
1、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聊天記錄等來收集證據;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4、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采集;
5、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需要收集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需要的證據:
1、能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如結婚證;
2、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4、雙方財產證據材料,如房產證等;
5、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證據應怎么收集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集離婚證據:1、收集結婚的證明材料;2、收集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3、收集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夫妻一方提起訴訟離婚要提交證據嗎
法律分析:需要提交證據。在離婚訴訟中,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收集什么證據對自己有利
法律分析:(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四) 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五)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和其他與離婚舉證有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