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離婚怎樣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

導讀: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而“法庭上見”,幾乎全都是當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后果。另外,一定要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煩。法院法官的任務是審案,審理案件是其工作。那么準備離婚怎樣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而“法庭上見”,幾乎全都是當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后果。另外,一定要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煩。法院法官的任務是審案,審理案件是其工作。關于準備離婚怎樣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準備離婚怎樣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
在離婚案件中,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占到40%左右。應該講,每個人都不愿意打離婚官司,不論原告還是被告。而“法庭上見”,幾乎全都是當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后果。因此,作為原告,在起訴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訴前準備工作。因為目前,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簡易程序一般為15天,甚至有7天的,普通程序一般為30天)內沒有舉證,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告之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
比如,銀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的;股票資金對賬單是需要法院開具調查令再由委托律師收集或直接由法院調查收集的。甚至現在有的單位,調查其員工的工資情況,也要法院出面才可以收集到。如果查詢房地產交易資料的內檔,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之要求出具《立案通知書》《補充材料通知書》。此外的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則,一方單方委托鑒定的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煩。法院法官的任務是審案,審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對一個簡單的案件,一般法官都會愿意處理。而對一個相對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律師一次次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較多去取證的情況下,個別法官會顯得不耐煩。這時,對于當事人來講,如果你的權利尚未喪失,就不要看法官臉色作決定,因為法官只和你打一次交道,而判決結果卻要影響你的一生。當然,絕大多數法官對于律師合理的調查令請求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還是予以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