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解決繼承遺產糾紛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導讀:
(4)被繼承人生前的影視材料中能證明遺囑能力的情況6.被繼承人文化水平的證據(1)文化程度證據(戶籍檔案材料),是否可以書寫自己的名字及遺囑的證據,4.家庭分家清單5.制定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時被繼承人有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材料(1)病歷材料、殘疾人證明,繼承案件庭審證據清單01被繼承人死亡及身份關系證據(一)承人死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銷戶證明、死亡證明,03影響遺產分割的證據(一)贈養議等證據1.遺囑證據(1)被繼承人訂立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情況。
遺產繼承訴訟需要哪些證據?其實,辦理遺產繼承,無論是沒有爭議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權證,還是有爭議通過法院訴訟辦理,需要的證據材料基本是差不多的,只是程序不同、成本不同、周期不同而已。通常情況下,辦理遺產繼承訴訟需要以下主要證據材料。
訴訟解決繼承遺產糾紛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補充:若為打印遺囑或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提交遺囑原件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見證人材料。打印遺囑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繼承案件庭審證據清單
01
被繼承人死亡及身份關系證據
(一)承人死證明
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銷戶證明、死亡證明。
(二)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1.子女出生證明;
2.家庭戶口簿;
3.獨生子女證;
4.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者身份關系證明;
5.親子關系鑒定結論;
6.父母留存檔案材料、子女學籍檔案、子女出生時醫院父母簽字證明。
02
財產關系證據
1.房屋、存款等可以參照離婚案件房屋、存款查詢的方法;
2.被繼承人配偶、子女可以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前往銀行查詢存款數額情況;
3.被繼承人單位開具的撫恤金、喪葬費的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與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的材料。
03
影響遺產分割的證據
(一)贈養議等證據
1.遺囑證據
(1)被繼承人訂立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情況;
(2)被繼承人書寫的遺書、自傳等文字材料:(3) 被繼承人生前在社交媒體上發的后事安排材料等。
2.遺贈證據
(1)書面的遺贈;
(2) 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證據(書面接受口頭接受、實際行動接受 )。
3.遺贈扶養協議證據
(1)遺贈撫養協議材料;
(2)按照協議內容對被繼承人盡到扶養義務的證據 (可參照本文中“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證據部分。
4.家庭分家清單
5.制定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時被繼承人有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材料
(1)病歷材料、殘疾人證明;
(2) 鑒定材料或者法院特別程序認定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
(3)證人證言;
(4)被繼承人生前的影視材料中能證明遺囑能力的情況
6.被繼承人文化水平的證據
(1)文化程度證據(戶籍檔案材料),是否可以書寫自己的名字及遺囑的證據;
(2)戶籍檔案、學籍檔案、學歷學位證明。
7.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見證人不具有見證資格的證據:
(1)見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 2)見證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
(3)見證人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繼承人的子女、債權債務人 )。
(二)承權承的證據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裁判書或者其他證據材料: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裁判書或者其他證據材料;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的書面材料、證人證吉;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的證據: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證據;
6.被繼承人原諒上述情況的證據: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
(三)法定繼承多分遺產證據
1.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證據
(1)殘疾人證明;
(2) 低保戶、貧困戶證明;
(3)醫療機構等出具的疾病證明等
2.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證據
(1)給被繼承人的轉賬記錄;
(2)為被繼承人購買物品、支付養老院費用、購買保險進行醫藥費支出的證據:
(3)到被繼承人住所乘坐交通工具路線的證據:
(4)居住證明共同生活:
(5)證人證言:
(6)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視頻照片等
(7)共同的戶籍檔案;
(8)與被繼承人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9)被繼承人的書信、留下的文字材料。
04
法定繼承中少分者不分的證據
1.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
(1) 我方盡主要撫養義務的證據(詳見本文中“法定繼
承多分遺產證據”部分 );
(2)幾個繼承人就此的意見;
(3)不在一個城市居住、無往來的證據
(4)被繼承人與他人聊天、書信中留存的證據:
(5) 被繼承人生日等重大場合對方不在場的照片、視頻材料等。
2.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分家單等。
05
其他能分得的證據
1.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
2.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證明材料
(1)共同生活證明:
(2)有共同子女;
(3)本人無工作來源或經濟狀況較差的證明
(4) 被繼承人轉賬、購買生活物品的證據等
3.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的證據( 詳見“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證據”部分)
4.被他人收養后又對生父母盡較多扶養義務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