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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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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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人放棄繼承與受遺贈人放棄遺贈在程序上有什么區別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繼承人放棄繼承與受遺贈人放棄遺贈在程序上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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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那么民法典規定遺囑寫被遺贈人為繼承人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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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繼承人通過寫下遺囑讓張女士的母親“繼承”其財產,其實是一種遺贈行為,不是法定繼承也不是遺囑繼承,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案情簡介:張女士的母親和一名老鄰居屬于黃昏戀,張母長期照顧他,鄰居病危前寫下親筆遺囑送給張母七萬元,不料張母突然腦中風先于老先生去世了,一個月后老鄰居也過世了,張女士的這起糾紛源于遺贈是否可以代位的問題,張女士的母親是被繼承人的鄰居,兩人間雖有戀愛關系,但是沒有婚姻關系,也沒有血緣關系,不屬于繼承法上的繼承人范疇,律師認為遺贈如果要實現,受遺贈人必須晚于遺贈人死亡,受遺贈人先死的,遺贈不能實現,遺贈人如果沒有新的遺囑,該部分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在本案件中應當由立遺囑人的子女繼承,張女士在整理遺物時發現這張遺囑,向鄰居的子女要這筆錢,被拒絕了,張女士認為鄰居的兒子不能不尊重他爸爸的遺愿,這筆錢應該由張女士去世的媽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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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涉及這一必要份額的遺贈無效。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遺贈無效。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公民不能成為受遺贈人因為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那么民法典中受遺贈人是否要承擔清償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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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自書遺囑不需要證人就當然的具有遺囑的效力,這一點不同于代書遺囑需要證人來證明。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オ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那么民法典規定被遺贈人就是繼承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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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確定這樣一種先法定繼承后遺囑繼承的清償責任順序既是為了對債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也體現了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的原則表現出對被繼承人的意愿以及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遺囑取得遺產的權利的尊重。那么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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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遺贈人只有在遺贈人死亡后才能接受其遺贈財產。如果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則因為遺囑尚未生效而不能成為受遺贈人,法人在遺贈人死亡時已經撤銷或者解散的,也不能成為受遺贈人。遺贈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以外指定受遺贈人。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遺贈人所立的遺囑才能在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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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3、撫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系的證明;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及財產清單;5、遺贈撫養協議書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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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和遺贈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受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主體范圍、客體范圍、行使方式不一樣,但是效力相同,無大小之分。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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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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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那么民法典法定繼承人是否作為受遺贈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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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也就是說,對于不履行遺囑義務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且愿意履行義務的,可接受遺產。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那么遺贈所附義務必須履行嗎,受遺贈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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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遺囑人、多份遺囑內容沖突等都可能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無效,5、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情形: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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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遺贈人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執行贈與財產的人。由于遺囑對遺產的處分直接影響到繼承人、受遺贈人對遺產的接受,他們就與遺囑有了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他們做見證人就難以保證其見證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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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種情形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 1、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2、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3、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
??這4種情形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 1、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2、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3、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
??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立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時都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為了使遺囑人處理遺產的意思表示能夠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 ??首先,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對見證的事項完全理解并清楚其后果。 ??其次,見證人在見證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尤其是見證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時,不能歪曲、惡意篡改遺囑人的意思,否則被歪曲、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后,見證人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夠準確理解遺囑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并在遺囑上簽名。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實踐生活中,部分遺囑人因為不相信外人,傾向于讓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來見證遺囑訂立過程,這樣的做法不妥,因為這些人都是將來可能繼承遺產的人,由他們作為見證人難保將來其他繼承人不會有異議,從而引發糾紛。 因此,遺囑人可以邀請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或者身邊德高望重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