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如何表示接受

導讀: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一、受遺贈人如何表示接受
1、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繼承的,表示接受繼承遺產,繼承開始后,有遺贈協議的,按照遺贈協議辦理,受遺贈人可以據遺贈協議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受遺贈人的權利
(1)表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權利;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要求遺囑執行人按遺囑的指定給付遺囑財產的權利;
(3)當受遺贈權遭受非法侵害時,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保護的權利。
2、受遺贈人的義務(1)在附義務的遺贈中,受遺贈人完成義務后方能接受遺產;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2)受贈人行使受遺贈權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那個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受遺贈人行使受遺贈權不得損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特留份額;
(4)依法繳納不動產契稅。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