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放棄繼承權

導讀: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
一、該如何放棄繼承權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么后果
1、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但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最后是寫一份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書,然后再辦理公證。這樣做能夠減少日后糾紛的發生,更好的繼承死者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