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過程中會產生哪些費用?



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被征用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準為每畝1600元。
第九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含原為耕地經農業(yè)產業(yè)結構調整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畝16000元;
2、征用其他農用地,每畝12800元;
3、征用集體建設用地,每畝16000元;
4、征用未利用土地,每畝8000元;
第十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安置補助費:
1、征用農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yè)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農用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冊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2、征用農村集體所有非農業(yè)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易地復建的按復建地的標準計算。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費:
1、耕地每畝800元;
2、魚塘、竹園、林地、桑茶、果園、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金壇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后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二條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調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的突擊建設、栽植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各項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產權歸屬支付。產權不明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代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其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到位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到位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yè)建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