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規定



彩禮退還的規定如下:
1、一般情況下,彩禮視為婚前贈與,離婚時不予返還;
2、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生活、給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等情形,屬于法定退還情形,且后兩種情形,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1、》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