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開始征收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次。土地使用稅以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相關法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