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權讓繼母搬離我的個人房產嗎?只能通過訴訟嗎?警察真的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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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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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公司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實踐經驗在實踐中,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驟,以下是一些實踐經驗:收集證據:股東在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前,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證明公司的利益受損和股東的資格等方面的情況,一、公司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股東代表公司利益的受損:當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股東有權提起訴訟,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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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起訴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對于訴訟程序以外的調解離婚糾紛的部門我國婚姻法未作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繼續審判。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合意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調解無效審理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庭審后宣判。那么訴訟離婚前誰有權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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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期間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法律主觀:首先法院未裁決之前其轉移財產未違背禁止性規定,可能會對原告的權利有所侵害,故而法律設立訴前財產保全、先于執行,查封扣押等司法救濟手段,法律分析: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對財產采用保全措施,法律分析:起訴期間被告可以轉移財產,但是必須保障轉移后不會影響到案件原告的財產權益,法律主觀:可以向法院申請 財產保全 ,法院凍結財產后如果對方仍然轉移財產,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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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爭議焦點外婆并非法定監護人,她有權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但事實上,其生父母均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又實際上負責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續地履行了監護的職責,且代為起訴,理應在訴訟中擔任法定代理人。法官說法法條規定有變通外婆可行使監護權承辦該案的陳法官表示,本案的焦點是父母都在,年邁外祖母粟芹能否擔當小杰的監護人。陳法官特別提醒,讓粟芹在本案中擔任監護人,并非剝奪小杰父母的監護資格,監護資格的撤銷需要另行申請,由法院認定,所以崔曉和詹婕仍是監護人。那么外婆并非法定監護人,她有權代為訴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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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在欠條上并沒有規定時間時,則要從借錢的限制時間截止期三年內欠條才具有訴訟時效。如果還款人在欠條訴訟時效過期后還款在要求退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欠條超過訴訟時期怎么辦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那么欠條的訴訟時期過了,還能有權追討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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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在適用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1、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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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貨款超過三年仍然可以起訴,如果未達到消滅時效并且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訴訟時效,債權人仍然保留追索貨款的權利,如果未達到消滅時效并且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訴訟時效,債權人仍然保留追索貨款的權利,法律分析:欠貨款超過三年了還能起訴,但當事人會喪失勝訴權,可以起訴,欠債不管多少年,債務關系都是存在的,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還錢。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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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人作為其代理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權利:委托人在代理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1)有權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民事訴訟委托人的選擇在選擇民事訴訟委托人時,當事人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代理人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當事人應當選擇具有相應法律知識和代理經驗的代理人,以便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五、民事訴訟委托人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民事訴訟委托人作出了以下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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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訴訟離婚法院有沒有權凍結婚前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前一方當事人有惡意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那么訴訟離婚法院有權凍結婚前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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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審法院認為,萬丹城雖然持有上述與借款關系有關的證據,但綜合案件的基本事實,萬丹城并未舉證證明出借給勁風酒業公司的款項系其本人所有,但有證據證明該款項系借款合同的見證方鄢堅出借的,且鄢堅向勁風酒業公司出具的委托書表明其派他人到勁風酒業公司取酒用于抵償本人向外界人員代勁風酒業公司借款,戴自平&rsquo,戴元平&rsquo,2、原告持有債務人的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據等證據,但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表明原告所出借的款項并非原告所有,而實際出借人系他人,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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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業公司以斷水斷電方式要求原告騰退房屋,導致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被告未能妥善解決應承擔相應后果,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賠償其合理損失,物業公司斷水斷電造成經濟損失原告魏某起訴馬某,主張馬某明知涉案房屋不在其租賃范圍內卻私自出租,現物業公司停水停電導致原告無法經營,故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馬某承擔其經濟損失,房屋到期原告搬離本身需要一定費用,且2021年12月31日原告就已經與第三方另簽訂租賃合同,自原告知道租賃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到其搬離租賃房屋之間存在一定的緩沖期間,因此原告產生的搬運費用不應全部支持,法院酌定提前搬離承租房屋損失費用為4000元。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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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在服刑期間的另一方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向自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二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對服刑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服刑期間是否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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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流程:一方先向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3、法律主觀: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4、民間糾紛的處理方式:當事人首先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訴訟解決,最后,帶著起訴狀和證據到事發地法院提起訴訟并繳納相應費用,法律規定,對于民間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如何進行債務糾紛的民事訴訟提起訴訟,寫起訴狀到法院進行立案。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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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如何取證以及證據種類有哪些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4、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4、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3、法律主觀: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的法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證據收集的相關規定1、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交、審查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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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離婚后才知道對方婚內出軌還可以要賠償嗎 一般來說,離婚損害賠償都是在離婚時才提出來的,但若當時發生了由于被隱瞞沒有發現自己配偶有婚內出軌,直至離婚后才知道的,作為婚后還有權提離婚損害賠償的被告或者協議離婚的無過錯者,應該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該請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據規定,被告在離婚訴訟時,沒有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2、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應當在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