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有權凍結婚前財產嗎

導讀:
一訴訟離婚法院有沒有權凍結婚前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前一方當事人有惡意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那么訴訟離婚法院有權凍結婚前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離婚法院有沒有權凍結婚前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前一方當事人有惡意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訴訟離婚法院有權凍結婚前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訴訟離婚法院有沒有權凍結婚前財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前一方當事人有惡意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三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