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的生育保險怎么賠償?



生育保險補償標準如下:
1、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2、生育醫療費。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
4、一次性補貼。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