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詳解

導讀:
一審法院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之規定,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彭某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為違反了上述婚姻法的禁止性原則和倡導性原則,造成了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結果,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依法予以準許。同時,被告不顧原告感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過錯行為極大損害了原告的心靈,原告依法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對其精神撫慰金訴求予以支持。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那么離婚賠償詳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法院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之規定,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彭某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為違反了上述婚姻法的禁止性原則和倡導性原則,造成了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結果,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依法予以準許。同時,被告不顧原告感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過錯行為極大損害了原告的心靈,原告依法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對其精神撫慰金訴求予以支持。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關于離婚賠償詳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8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6年雙方共同到深圳羅湖區打工。2001年被告獨自一個人帶了家里6萬多元錢到深圳寶安區開辦**電子廠一直到2004年上半年。2005年正月14日被告的手機突然響了幾次,但不敢接聽。后查明,從2001年開始,被告就與廠里的員工彭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兒兩女。此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06年10月13日,被告兄長(村委書記)出面協調,被告趁機借口去處理與彭某的關系再次騙去原告一萬多元,不料被告拿到錢以后又和彭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自此,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