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買了國壽少兒國壽福終身壽險交19年我想咨詢一下什么時候可以返還本金以什么樣的方式返還然后如果現在退保中止合同能退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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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金融業發展是非常不錯的,保險產品也層出不窮,從保險的本質來看,保險是轉移風險的有效工具,但是在漫長的繳納期間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繳納保險費,導致保單“斷繳”中止。那么,保險合同終止多久可以復效?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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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各國保險法均規定,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內申請復效。保險合同終止和中止有什么區別:1、發生的原因不同。保險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違約造成的;而保險合同終止是合同的自然滅失。保險合同中止后可能復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險合同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不存在恢復效力的問題。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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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賃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賠償。第七百二十九條,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屆滿而終止、無其他爭議事項,雙方履行退房手續、無須補償。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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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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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情:1998年5月8日,王某之夫孫某與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簽訂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孫某在超過寬限期后向人壽保險公司提出了恢復合同效力申請書并進行了體檢。人壽保險公司認為孫某體檢結果已不具備繼續投保的條件,拒絕恢復合同效力。2003年11月15日,被保險人孫某因突發腦溢血死亡。被告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因此對其認為投保人孫某申請復效、進行體檢的行為是對要求被告墊付保險費的權利的放棄,是對合同中止的認可的主張,不予支持。那么保險合同之欠款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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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場景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保險金信托,全部或部分保險理賠金已經進入信托中 已經進入信托的資金屬于獨立于委托人的獨立財產,離婚時雙方都無權要求分割,離婚是否分割保險金信托,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場景一:婚前設立的保險金信托如果保險金信托是委托人在結婚前設立的,且保費在婚前已經全額繳納,或者有證據證明婚后所繳納的部分保費是其個人財產,那么毫無疑問,保費和進入信托的保險理賠金均屬于個人財產,保險金信托資產不會被分割,場景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保險金信托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保險金信托,如果保險理賠金尚未進入信托,保單的現金價值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會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保單退保并被分割現金價值,此時信托合同失效,另外一種解決辦法,投保人希望保留這份保單,經過雙方協商,投保人愿意支付另一方現金價值的一半作為補償,此時這張保單屬于投保人一方個人財產,保險金信托的合同和架構繼續有效,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信托收益的分配,如果信托合同設立時有約定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協商解決,但對信托財產本身并沒有影響,因為只有信托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如受益人死亡),信托關系才會終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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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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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并不是所有的車險都能夠退保,在汽車保險合同生效后,必須滿足法定的條件才可以選擇退保。車主要向保險公司遞交退保申請書,說明退保原因及從何時開始退保。進行審核后,保險公司會出具退保批單,注明退保時間及應退保額,并收回保單。然后,車主才可持退保批單和身份證,到保險公司領取應退還的保費。那么保險合同生效后可以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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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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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三種: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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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來說,應當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于雙務有償合同。那么保證合同與保證保險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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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之中,夫妻之間在婚姻中涉及眾多保險,當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時,保單處理顯得尤為重要。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后,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該要求。那么保險離婚分割怎么安排。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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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才生效。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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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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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理過戶手續時李某將該車交強險保單交由車輛管理部門存檔同時將保險標志交給了我。由于交強險具有法定性、公益性等性質所以與商業保險相比交強險在投保、退保等方面有著特殊的規定。此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5條還對交強險退保作了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即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因此該退保行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你仍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保險公司能否隨意辦理交強險退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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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