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離婚分割怎么安排

導讀:
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之中,夫妻之間在婚姻中涉及眾多保險,當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時,保單處理顯得尤為重要。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后,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該要求。那么保險離婚分割怎么安排。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之中,夫妻之間在婚姻中涉及眾多保險,當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時,保單處理顯得尤為重要。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后,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該要求。關于保險離婚分割怎么安排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單都具有現金價值,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之中,夫妻之間在婚姻中涉及眾多保險,當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時,保單處理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我們就從不同的險種為您介紹離婚時保險如何處理問題。
1、人身保險,關鍵在于“更正受益人”
如果是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為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可視為是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但受益人對于該項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退保回來的保單現金價值,不能只作為投保人一方的財產,而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按比例劃分出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但是中途退保并不劃算,特別是一些終身壽險,前四五年的現金價值都低于所繳的保費。同時,如果退保后再去投保,由于年紀的增大,身體的健康風險也會增大,若再投保,可能保險公司要求繳納的保費會增多。
那這保單怎么處理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將保單繳費的資格和義務轉讓給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險公司辦理書面修改手續。完成之后,原來的被保險人就可以同時作為保單的投保人繼續繳費,維持保單的有效性。如保單由一方持有,由他繼續繳費;也可以將保單轉給另一方,由她繼續繳費。這樣一來,保單會繼續有效,并且不會因退保而遭受損失。保單轉讓后,還應及時辦理保單的受益人變更手續,以免之后的賠償糾紛。
另外,如果受益人為孩子,在此情況下,同樣可采用轉換投保人的方法延續保單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后,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該要求。
2、車險,可能因離婚而損失保障
夫妻離婚如果車給了一方,如何需要過戶,但是保險卻沒有變更,也就意味著會損失保障。保險標的轉讓,意味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流轉,如沒有特殊情況則同時意味著保險利益的變更。轉讓人把汽車轉讓給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因此原保險合同已經失效。
在轉讓過程中,雙方大多不會忘記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們忽視,即所購車輛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而汽車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受讓人雖然取得了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沒有及時變更保險合同主體,則受讓人既不是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沒有保險保障。有保險合同的人無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的無保險合同,這樣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出讓人和受讓人都得不到保險賠償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轉讓汽車,一般不會出現這樣拒賠的情況。因為家庭財產通常系夫妻共有,無論該財產是以誰的名義購置,實際上都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當然都具有保險利益。將財產從一方過戶到另一方,僅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變更,實質上財產所有權沒有變,還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可是離婚后再將汽車過戶、出事故,又沒有辦理必要的保險合同變更手續,情況就不同了。夫妻離婚后,兩者沒有什么利益關系。如果發生汽車過戶情形,實際上完全由受讓一方享有所有權,轉讓一方徹底失去對汽車的所有權。
在沒有變更保險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權人就不是保險合同主體,其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就無法得到保險保障。所以離婚時如果涉及到車輛保險的所有權人變更,一定要記得車輛保險也要進行變更。
3、家庭財產保險的兩種處理方式
在夫妻離婚涉及的保險財產分割中,還涉及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是以家庭的共有財產(包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這類保險都有一定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即從保險人收取保費并簽發保單之次日零時起至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止。
對于財產保險的處理,依據規定,如果雙方無法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通過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再將保險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后退還的保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分。另一種是當事人不愿退保的,則可計算該份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這里提到的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指:財產保險因為有一定的保險期限(如1年),因此,將保費除以保險期限(以天計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費為多少,從保險期限開始之日到判決書生效之日的保費價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而從判決書生效之日到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所應交的保費價值就是保險的剩余價值。
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家庭財產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呢?不論家庭財產投保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還是以個人名義投保,因保險標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險金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財產呢?嚴格來講,這種情況不屬于家庭保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獲得的保險金應歸于一方個人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繳納保險費的,其應當以所繳納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另一方。
還有一種保險為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規定向保險人分期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儲金,如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賠付財產損失;如未發生保險事故,合同期滿后保險人向投保人返還全部保險儲金。這種保險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儲金累積數額也較大,因為保險人是以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儲金所產生的利息來作為保險費收取的,在性質上類似于銀行儲蓄,但又不同于銀行儲蓄,因為銀行儲蓄的利息是歸存款人所有,而保險儲金的利息歸保險人所有。在解除保險合同時,對于扣除必要費用后的剩余保險儲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及時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狀況確定。
生育保險是有條件支付的,各國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不一致,在我國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從事任何由報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資。
2、繳納的保險金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和數額。
3、受保人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