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版權歸屬于職務版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這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一般規定,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編寫的教材,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為本單位研究課題所寫的論文,記者為本報社、雜志社撰寫的稿件,劇團創作人員為劇團編寫的劇本、曲譜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屬于作品完成者個人。在這種情況下,對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2)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如果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3)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4)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繼續使用。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創作僅靠一兩個人的努力是很難完成的,需要由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而創作出的作品的有關責任,也需要由單位向社會負責,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軟件在運行上存在缺陷,該缺陷的責任由該公司承擔,而非直接設計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