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是指:
(一)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由于刑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刑法第368條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二)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邦A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三)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了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后果。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傊?,暴力、威脅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征。雖有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只是對其進行頂撞、謾罵、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則不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區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判定一種阻礙軍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