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包括什么

導讀:
這一點可以從犯罪的最高量刑標準上體現出來:盜竊罪最高量刑標準為無期徒刑;職務侵占罪沒有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一、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包括什么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年滿16周歲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均可構成。
2、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一條
二、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哪個嚴重
從性質上講,盜竊罪的犯罪性質要比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性質嚴重。這一點可以從犯罪的最高量刑標準上體現出來:盜竊罪最高量刑標準為無期徒刑;職務侵占罪沒有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對上述二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依據法律,在秘密竊取本單位財物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決定于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職務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職位所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與職位無關,僅因是本單位工作人員,熟悉本單位的環境狀況而帶來的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若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職務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