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導讀: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概念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以及所侵犯的客體不同。筆者認為,盜竊罪的隱蔽性與搶奪罪的公然性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概念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以及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具體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1、盜竊罪與搶奪罪的最本質區別就在于客觀方面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盜竊罪的隱蔽性是指行為人自以為行為時其行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搶奪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為人不計較行為時其行為是否會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筆者認為,盜竊罪的隱蔽性與搶奪罪的公然性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場所扒竊,雖然周圍的人很可能看到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但只要未被財物所有人發現,行為人構成的就是盜竊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尾隨被害人到一條無人的小巷,當著被害人的面搶了財物就逃,行為人構成的是搶奪罪。
2、一般情況下,應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取得財物的行為方式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自己奪取財物是在財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狀態下進行的,即使事實上財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財行為,仍構成搶奪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奪走財物管控人的財物,自認為財物管控人已發現,但事實上是財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兒,對被犯罪嫌疑人奪取財物之事并未知覺,但這仍構成搶奪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為采取了讓財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財物,即使財物管控人事實上已發覺,這也仍構成盜竊罪。但是有些時候,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沒有判斷出財物管控人對其被奪取財物的行為是否知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其行為如果被財物管控人知覺,便奪取其財物;如果未被財物管控人知覺,便竊取財物。關鍵在于一個是“奪”,另一個是“竊”兩個字的區別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竊取某倉庫內的財物,實施盜竊之前,發現該倉庫門衛房間里有一門衛人員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倉庫門房的門,從外面偷偷地鎖上,然后開始盜取倉庫內的財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如果門衛人員沒有發覺,他的行為即為盜竊;如果門衛人員發現了,他的行為就是搶奪。在這種情況下的認定,我認為,應根據客觀情形加以認定,把實際的客觀情形推定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認識內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財物時門衛人員已經發覺,均應認定搶奪罪。
3、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必須能貫穿整個竊取財物的全過程,如果行為人先是秘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