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一方借款一方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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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分居兩年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分居兩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方法是法院起訴、協(xié)議離婚,分居2年了對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分居兩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方法是法院起訴、協(xié)議離婚,5. 法律訴訟:如果其他方式無法解決分歧,您可以考慮提起法律訴訟,向法院申請離婚,3. 法律咨詢:咨詢當?shù)氐姆蓪I(yè)人士或律師,了解法律程序和程序,以及在您所在地區(qū)解決夫妻離婚問題的具體規(guī)定,分居十多年了男方不肯離婚怎么辦如果夫妻分居十多年,而男方不愿意離婚,您可以考慮以下方法和途徑來處理這個問題:1. 溝通和理解:嘗試與男方進行溝通,了解他不愿意離婚的原因。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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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陳某向吳某借款的時間發(fā)生在2006年10月其向吳某借款時陳某與袁某早因夫妻感情不和從2005年6月起就開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也即本案因袁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能足以證明陳某向吳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為此法院應當認定陳某的借款為陳某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依法應判決由陳某個人承擔不應判決由陳某與袁某共同償還,司法解釋的例外情形在平時的司法實踐中如夫或妻的一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其夫妻關系期間對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系夫妻個人債務則法院應嚴格按照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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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大豐市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因債務發(fā)生在夫妻分居期間,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王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并稱該款用于家庭經營,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而肖某稱,其與王某夫妻關系不睦,2008年開始分居。原告所說的20萬元借款不真實,即是真實的,該款也未用于家庭投資,只能認定為被告王某個人債務。法院審理后查明,王某與肖某長期分居是事實,且在2009年6月王某曾起訴與肖某離婚,被法院駁回。在離婚訴訟中,王某并未提及有該筆債務的存在。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決認定該筆債務應為王某個人債務,由其自己償還。那么夫婦分居期間一方所借債務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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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婚后一方的借款,是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或者另一方可以證明該借款是配偶的個人債務,則婚后一方借款不算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qū)別。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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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居期間,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擔撫養(yǎng)義務。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撫養(yǎng)費,如雙方對數(shù)額協(xié)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雙方對數(shù)額不能協(xié)商一致,則可以離婚時一并要求支付。如不支付撫養(yǎng)費一方不承認,則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那么分居期間,非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yǎng)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yè)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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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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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丈夫分居十年,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會自動判決離婚嗎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是沒有自動離婚的,所以雙方分居十年的,起訴離婚時,法院會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準許雙方離婚,與丈夫分居十年,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會自動判決離婚嗎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是沒有自動離婚的,所以雙方分居十年的,起訴離婚時,法院會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準許雙方離婚,(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為就業(yè)、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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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shù)氖切枰餐瑑斶€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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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居后借款夫妻要一起承擔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分居后借款夫妻要一起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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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兩地分居離婚孩子能判給誰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那么夫妻兩地分居離婚孩子能判給哪一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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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于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但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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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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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后借款是否算共同債務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結婚后男方借的錢是共同債務嗎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兩人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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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夫妻異地分居的,雙方還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在異地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也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夫妻異地分居的,雙方還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在異地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也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為就業(yè)、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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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guī)定的共同財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xù)投保的該投保財產的現(xiàn)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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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買房向自己借款26萬元,到期不還錢咋辦?律師建議可以第一步發(fā)律師函,固定朋友欠錢的證據(jù),對于后期和解或者訴訟,更有利于要回欠款!
之前呢,有人問過我,什么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其實呢,八個字就能概括,心里有數(shù),竭盡所能。就說我們以前處理過的一個案子吧,我們當事人呢,是一個漂亮又能干的女士,年收入呢100多萬,事業(yè)上算成功吧,但家庭上呢,卻有太多的問題,他呀,在家里呢,長期啊被男方家庭暴力PUUA,十多年的婚姻當中,除了自己日常的工作,還得承擔家庭所有的開銷和照顧孩子的義務,卻呢,沒有換來男方的珍惜,而男方呢,每天除了工作就是打游戲,回到家里呢,要求呢還不少,衛(wèi)生呢要打掃的干干凈凈,飯呢還要做的好吃,一旦不合他的心意,就開始發(fā)脾氣,打人罵人,而且啊,在打罵我的。
當事人的時候也從來不避諱孩子,讓孩子呀長期生活在恐懼中,后來導致孩子也不尊重他,甚至也跟男方一起罵他,就這樣的生活,我的當事人過了十多年,后來實在是忍受不了,才決定出去住,和男方呢分居,其實呢分居也沒有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分居后呢,男方四處找女方,由于我的當事人呀期間呢太想孩子了,在回家看孩子的過程當中,男方呀報警要扣留他,而且認為我的當事人呢精神有問題,想將他送進精神病院,當事人呀實在沒有辦法才向我們求助,好在律師介入的比較早,最終呢沒有被警察和120帶走,也是因為出了這件事情,在后來接觸的過程當中,我們。
怎么樣,律師幾乎充當了當事人的保鏢,后面和男方見面談判呢,都是律師出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方面希望不激怒男方,化解雙方之間的對立情緒,另一方面呢,更希望盡快的離婚,趕緊呢,讓我的當事人從這段婚姻當中脫離出來,好在經過3個月的努力,雙方呀算是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房產、孩子、車輛、存款都達到了我當事人的訴求,關鍵呀是在這個過程當中,男方也算是同意了離婚,對立情緒也沒有那么大,畢竟呢,夫妻一場,還有一個孩子需要共同撫養(yǎng),算是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吧。其實呀,這個案件呢,法律關系上并不算太復雜,能做到這個結果,關鍵的一點在于能不能。
真把客戶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來辦,這是衡量一個律師是否值得委托最根本的一條,也就是我們常說心里有數(shù),竭盡所能,能做到這8個字,就是一個值得客戶信賴的好律師。
離婚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一定要知道的五點,尤其是第四點和第五點非常重要,建議你點擊收藏再觀看。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呢,一般隨女方生活,第二,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呢,主要是征求子女的個人意見。第三,女兒的撫養(yǎng)權,法院更傾向于判個母親。第四,去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用搶奪盈利的方法爭奪孩子的撫養(yǎng)權。也就是說,從去年6月1號開始,如果對方企圖用搶奪盈利的方法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但很有可能會失去孩子的撫養(yǎng)權。第五,分居以后子女隨一方生活,沒有特殊原因,法院一般不會改變孩子的生活現(xiàn)狀,也就是說,分居以后子女隨哪一方生活至關重。
不要。
【天用案例】以戀愛的名義借錢千萬注意!別被騙財又騙色!有人說“你的寬容就是對方放縱的理由”,上次的借款還沒有還一分錢,隨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錢理由向小麗撲面而來,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等多筆記錄,合計有20多萬元。為了所謂的“面子”,小麗內心也很掙扎,但還是不得不借給小李錢,但每每提及還錢的時間,小李都是一堆借口,“過幾天就還給你、生意賺錢了肯定還你、等我出差回來就還錢......” 這些搪塞的理由小麗都聽了無數(shù)遍,碰到小李這種近似耍無賴的行為,她雖然氣急敗壞,但也是無計可施。頻繁的爭吵和小李的言而無信,讓小麗失望透頂,兩人的感情也逐漸走向分手的邊緣。 有一天下班后,小麗給小李發(fā)微信,忽然發(fā)現(xiàn)信息發(fā)不過去,顯示自己已不是對方好友!小麗心里咯噔一下,她頓時感覺不妙,趕緊撥打了電話,那頭卻傳來“您撥打的電話無法接通......”的聲音。 這時,小麗頓時原地慌亂,那個曾經口口聲聲說要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居然借完錢就“失蹤了”!自己難道真的是被騙了嗎?她感到沮喪和絕望,覺得自己陷入了一個無法解脫的困境,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訴說,只有獨自默默忍受。 電話打了半個月,仍然是無法接通。小麗感到非常無助,內心痛苦至極,一方面覺得自己感情受騙,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難道這借出去的20萬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對方要回錢呢?在痛苦的掙扎中,小麗沒有放棄,她決定尋求法律的幫助,隨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幫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專案組核實事實、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并立即開展行動。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貸糾紛,雖然對方給打了欠條,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師以聯(lián)系到對方父親作為突破口,僅用3個月,成功和解、案結事了,幫助當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當事人對天用律所專業(yè)實力和高效辦案非常認可,贈送了錦旗表達感謝!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xié)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jié)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xiàn)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xié)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guī)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