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借款夫妻要一起承擔嗎

導讀:
分居后借款夫妻要一起承擔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分居后借款夫妻要一起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說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
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如果是夫妻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