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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隱匿遺囑行為的法律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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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獨生子女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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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產的繼承過戶,幾乎是家家戶戶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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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4種財產不能被繼承,其中有些獨生子女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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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禁止并打擊一切危害、歧視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行為。
內容:再婚家庭,雙方離婚后,繼子女是否還享有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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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擴展資料在親子鑒定中的應用 自從杰弗里斯等人于1985年首次對一起移民糾紛中的母子關系作出肯定鑒定以來,用DNA 指紋術進行親子鑒定已有近10年的歷史了,人種、性別鑒定 英國內政部中央研究局研究表明,DNA 指紋術可在相當大程度上用于人種鑒定,并測出白種人和非洲黑人的DNA多態(tài)片段及它在特定范圍內的出現(xiàn)頻率,具有種屬代表性,代表性的報道有:在一起無名尸的鑒定過程中,專家們將提取到的腐尸殘血中的DNA,和假定受害人雙親的DNA進行DNA指紋鑒定后,成功地對這具無名尸的人身作出了鑒定,在常規(guī)血清學檢驗不能對親子關系作出肯定結論的情況下,采用DNA 指紋術便可輕易地作出結論,刑事案件中的應用 在法醫(yī)學上,如果確定某人是嫌疑犯,則可提取其血樣或毛發(fā)的DNA,做出DNA指紋,然后由犯罪現(xiàn)場殘留的血、精液、唾液、痰液、毛發(fā)、骨骼或其他肉體成分提取的DNA指紋相對照,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dna偵破技術dna親子鑒定技術是哪年出現(xiàn)的1953年被人發(fā)現(xiàn)脫氧核糖核酸,就是DNA雙螺旋結構,1985年首次由國外應用在司法案件,中國首次利用DNA 破案是在遼寧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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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前述案例中,在對周某國的遺產進行分割時,作為妻子的樊某以及肚子里的胎兒,都有權參與周某國的遺產繼承,可以分得相應遺產份額,2.除了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實踐中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因此法律條文用了一個&ldquo,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rdquo,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鄒大媽認為,肚子里的胎兒還未出生,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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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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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發(fā)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fā)生后經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遺產繼承糾紛的解決方法1、自行協(xié)商繼承糾紛發(fā)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xié)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xié)議然后按協(xié)議分割遺產,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xié)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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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生效前的規(guī)定,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yǎng)人訂立協(xié)議由扶養(yǎng)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yǎng)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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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被執(zhí)行人放棄繼承權合不合法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沒有執(zhí)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找法網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才能對被執(zhí)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zhí)行,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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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該類執(zhí)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yǎng)而產生的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ldquo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扶養(yǎng)關系的繼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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