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又離婚,繼子女還有繼承權嗎?

導讀:
再婚家庭,雙方離婚后,繼子女是否還享有繼承權呢?
基本案例
被繼承人孫某某與鄒某某于1974年3月登記結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孫某蕾,后更名鄒某蕾即本案原告。孫某某與鄒某某于1981年9月28日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孫某某與陳某某于 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陳某某與其前夫所生之子陳某隨孫某某共同生活,1991年10月17日孫某某與陳某某協議離婚。后孫某某與劉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協議離婚。2002年5月16日孫某某與被告高某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孫某。孫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原告要求由孫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均等繼承被繼承人孫某某的遺產。
爭議焦點
陳某是否符合繼承法規定的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院觀點
本案經一審、二審程序,最終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本案中,陳某曾經由孫某某撫養過,但是在其生母陳某某與孫某某離婚時,陳某九歲還尚未成年,且孫某某、陳某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陳某由陳某某繼續撫養,孫某某不再承擔撫養費用,在此情形下,應當認定孫某某不再繼續撫養是對原已形成撫養事實的終止,孫某某與陳某之間的繼父子關系視為解除。
其次,陳某與孫某某的繼父子關系解除之后至孫某某病故時,期間長達二十余年之久,雙方再無來往。陳某于1998年出國至今僅回國三次,短時間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贍養孫某某的事實。
故而,法院認為,陳某與被繼承人孫某某之間雖存在過撫養事實,但因孫某某與陳某生母陳某某離婚后不再撫養陳某,以及陳某成年后未履行贍養義務,本案繼承發生時,陳某與被繼承人孫某某之間繼父子關系已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陳某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案例評析
在現代社會高離婚率的背景下,有部分離婚人士基于自身的情感需求,選擇重新組成家庭,再婚家庭成為了家庭組成形式的一種,隨之而來的家庭糾紛問題也愈加凸顯,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那么,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有相互法定繼承的權利呢?需分為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首先,若父母再婚時,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子女已經成年。此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若成年繼子女也未對繼父母進行贍養,亦未形成扶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相互法定繼承的權利。
其次,若父母再婚時,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子女未成年且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此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所以,在此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具有相互法定繼承的權利。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如上述案例),即父母再婚后又離婚的。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子女在父母再婚和離婚時均未成年,在此種情況下,需考慮再婚父母離婚時是否解除了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系,若離婚后,繼子女未同繼父母共同生活且繼父母也停止對繼子女的撫養,則雙方不具有撫養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相互法定繼承的權利。
綜上,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具有相互法定繼承的權利,其重點是考慮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或扶養關系,遵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