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遺囑會喪失繼承權嗎?

導讀:
對于隱匿遺囑行為的法律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隱匿遺囑會喪失繼承權嗎?被繼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中一個繼承人隱匿了對其不利的遺囑且情節嚴重,這種情況適用原《繼承法》是沒有辦法剝奪該繼承人繼承權的,因為隱匿遺囑且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這是《民法典》的新規定,原來《繼承法》是沒有規定的。所以,對于隱匿遺囑行為的法律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隱匿遺囑指的是繼承人將被繼承人的遺囑給藏匿起來,不向大家進行公布,也就是說不向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等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公布。當然,如果該繼承人不承認,那么其他利害關系人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該繼承人確實持有遺囑。
其次,盡管這種情況應當適用原《繼承法》,但是原《繼承法》沒有對此進行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也就是說,對于該隱匿遺囑的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可認定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因此明顯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三,隱匿遺囑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認定其喪失繼承權。雖然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如果隱匿遺囑的行為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是不能理解為僅限于這一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只是列舉了其中一種常見的而已,如果其隱匿遺囑的行為造成了其他嚴重的后果,同樣應當認定屬于情節嚴重,應喪失繼承權。
第四,隱匿遺囑的行為主觀上應當是出于故意,如果是因為過失或者在遺產處理之前公布了遺囑,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能認定其喪失繼承權。但是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是故意還是過失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五,雖然有隱匿遺囑的行為,但事后確有悔改表現,得到了被繼承人的寬恕,或者是被繼承人在事后的遺囑中又把該繼承人列為繼承人的,這種情況,不喪失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