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繼承的遺產可以贈與嗎

導讀:
因此前述案例中,在對周某國的遺產進行分割時,作為妻子的樊某以及肚子里的胎兒,都有權參與周某國的遺產繼承,可以分得相應遺產份額,2.除了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實踐中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因此法律條文用了一個&ldquo,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rdquo,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鄒大媽認為,肚子里的胎兒還未出生,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鄒大媽早年喪夫,獨自將兩個兒子拉扯大。長子周某國在外省讀大學,次子周某軍在縣城讀高中。大學期間,周某國與外省同學樊某(女)情投意合,建立了戀愛關系。大四春節時,周某國將樊某帶回家見鄒大媽。由于樊某是外地人又是獨生女,周大媽推測兩人結婚后,周某國多半不會回家鄉。鄒大媽認為,周某國在女方家工作生活,相當于上門女婿,因此堅決反對兩人的戀情。周某國和樊某認為鄒大媽傳統迂腐,于是不顧鄒大媽的反對,大學畢業后就登記結婚了。
婚后不久周某國因車禍遇害,經搶救無效死亡,留下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8萬元。在分割遺產時,鄒大媽認為樊某是掃把星,把自己大兒子克死了,主張由自己繼承兒子的全部遺產;而樊某認為自己是周某國的合法妻子,自己要不要遺產沒關系,但肚子里4個月的胎兒應該繼承父親周某國的遺產。鄒大媽認為,肚子里的胎兒還未出生,沒有權利繼承遺產。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樊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與胎兒都參與周某國的遺產繼承。
那么,樊某的主張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權威觀點
我國《民法典》對胎兒遺產繼承權制度進行了修改,將胎兒擁有的繼承利益改為了繼承權,并將胎兒利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接受贈與。樊某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可以得到支持。
法官解讀
生命至高無上,胎兒也不例外。胎兒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但卻有著出生為人的可能性,尤其是現代社會科技發達,胎兒存活率較高。從社會長遠發展的角度考慮,以立法形式保護胎兒利益是時代進步的要求,也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民法典》將胎兒利益保護的范圍規定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在這些情形下,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此處的“遺產繼承”不僅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遺囑繼承、遺贈。胎兒是法定繼承人的,按照法定繼承取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有遺囑的,胎兒按照遺囑繼承取得遺囑確定的份額。胎兒不是法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胎兒,將來按遺贈辦理,胎兒取得遺產繼承權。“接受贈與”指贈與人可以將財產贈給胎兒,胎兒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
為胎兒保留遺產繼承份額后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當出生的胎兒為活體時,則由其享有實際權利,取得該份遺產;二是當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仍視為被繼承人尚未分割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依法重新分配;三是如果該胎兒出生時尚為活體,但不久后死亡的,則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屬于該名嬰兒的遺產,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值得說明的是,如果胎兒是多胞胎的,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對胎兒有利的情形下,法律認可胎兒的繼承權。因此前述案例中,在對周某國的遺產進行分割時,作為妻子的樊某以及肚子里的胎兒,都有權參與周某國的遺產繼承,可以分得相應遺產份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特別提醒
1.由于胎兒尚未出生,不可能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以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主張。
2.除了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實踐中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因此法律條文用了一個“等”字,沒有限定具體范圍,為今后進行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留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