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胎兒預留份是什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恢復請求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在發生侵害繼承權的客觀事實時,繼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恢復的請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裁決。那么民法典的胎兒預留份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恢復請求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在發生侵害繼承權的客觀事實時,繼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恢復的請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裁決。關于民法典的胎兒預留份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胎兒預留份是什么
在遺產繼承分割時,胎兒未出生的,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胎兒預留份】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如何恢復繼承權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又稱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是指在發生繼承權侵害情形時,真正繼承權人所享有的請求侵害人或者通過法院訴訟程序,將自己的權利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的權利。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的行使目的是恢復繼承人的繼承權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同其他請求權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對某特定財產的權利,而在于概括的恢復其權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使得真正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繼承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使其權利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以保護其繼承權的請求權。繼承恢復請求權包括以下內容:
(1)請求確認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
(2)請求侵權行為人返還遺產或賠償損失。
繼承權恢復請求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在發生侵害繼承權的客觀事實時,繼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恢復的請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