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甥侄被納入代位繼承人范圍

導讀:
同時還規定了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制度。而為了保證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最大保護,《民法典(草案)》在編纂時考慮到我國獨生子女家庭較多的現狀,將被繼承人的甥侄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基于人道主義,民法典直接將胎兒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那么民法典:甥侄被納入代位繼承人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還規定了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制度。而為了保證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最大保護,《民法典(草案)》在編纂時考慮到我國獨生子女家庭較多的現狀,將被繼承人的甥侄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基于人道主義,民法典直接將胎兒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關于民法典:甥侄被納入代位繼承人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甥侄被納入代位繼承人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調整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1)胎兒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時,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現行的《繼承法》中,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位: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時還規定了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制度。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僅有近親屬,在核心家庭成員全部離世后,因為其余親屬并非法定繼承人,無法取得繼承權,被繼承人的遺產便可能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而為了保證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最大保護,《民法典(草案)》在編纂時考慮到我國獨生子女家庭較多的現狀,將被繼承人的甥侄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基于人道主義,民法典直接將胎兒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