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中的被代位人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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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血緣繼承人的繼承人,夫妻一方死亡不導致子女代位求償,這是各國繼承法的原則,至于哪些血緣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各國都有很大的規定,代位繼承中代位權人的范圍有四種規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闡述。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
我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
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
美國統一繼承法典屬于這種類型。這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的區別在于,按照第三種類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個獨立的繼承順序,他們被劃歸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這一親系之中。
如前所述,按照這種立法,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應繼份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而不轉歸生存配偶,只有死亡一方無直系卑親屬時,生存配偶才能獲得對方的應繼份。而按照第四種類型的立法,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相互獨立的兩個繼承順序,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應繼份即轉歸生存一方。
換言之,只要父母中有一人生存,兄弟姐妹就被排除在繼承順序之外??梢姷谒姆N類型的立法對父母中的生存一方較為有利,而第三種類型的立法則對兄弟姐妹較為有利。
4、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和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
德國和瑞士等國屬于這種類型。屬于這一類型的繼承立法,嚴格貫徹親系繼承原則,繼承順序按親系劃分,每一順序中再按親系劃分為若干順序,順序在前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只要該親系中有繼承人存在,其應繼份就不會轉歸他系繼承。
例如,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條和德國民法典第1924至192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直系卑親屬,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以親等近者為先。為直系卑親屬中亦有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則由先死者的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無直系卑親屬,即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繼承,以親系親等為序,即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無直系卑親屬時,由他方及其直系卑親屬繼承。第三順序繼承人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這一順序的繼承人同樣要按親系和親等繼承,即首先,將遺產分成二份,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各一份。
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平均繼承。一方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無直系卑親屬的,由生存一方及其直系卑親屬繼承。父系或母系祖父母中一方無人繼承時,全部遺產由有繼承人的一方繼承。親系繼承止于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