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家事暴力損害賠償法律體系的依據

導讀:
(一)法律基礎從法律層面上看,我國的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特殊的功能。那么完善家事暴力損害賠償法律體系的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基礎從法律層面上看,我國的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特殊的功能。關于完善家事暴力損害賠償法律體系的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基礎
從法律層面上看,我國的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特殊的功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體現在對公民人身權的保護方面,該法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98條),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第101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103條)。就賠償損失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身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3條);締結婚姻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第4條);同時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第11條)。“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15條)。家庭暴力作為離婚的原因,《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其并無直接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離婚以“感情確以破裂”為標準(第25條)。如何判斷“感情確以破裂”,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實現的,特別是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第13條規定,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原因之一。
(二)物質基礎
市場經濟的建立不僅使家庭財富增加,而且也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關系出現了一些與計劃經濟時期不同的特征:家庭經濟的發達使得家庭成員經濟上有了相對的獨立性。各自的經濟能力由弱變強,家庭成員對于個人財產和個人權益的保護意識也增強。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間的財產主要是夫妻財產。修訂后的《婚姻法》在家庭關系一章中,專門規定了夫妻財產的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第19條,已徹底否定了婚前個人財產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恰當立法(當事人自行約定的除外)。受傳統思維方式和習俗的影響,相當一部分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就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實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和個人財產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約定將財產全部共同所有的諸多不便使得當事人雙方選擇此種方式者數量頗微,雙方當事人約定實行共同財產制之時,不放棄個人財產制方式.如此分析,現有國情條件下,選擇共同財產制與個人財產制并行為絕大多數,他們每一方都有了可屬于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預的個人財產。雙方不僅人格獨立,可以完全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這種可形成實質意義上的人格平等的財產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從而使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的,有了可以執行的物質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