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家事暴力需要予以重視

導讀:
未婚同居家庭暴力發生主要來自三個原因:長時間同居后雙方無法忍受生活糾紛;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擔相應責任。而按照規定,從2004年1月起,當事人起訴請求解決同居關系的,法律不予受理。據全國婦聯的抽樣調查顯示,我國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發生率為34.7%。但我國有關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卻散見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當中。由于沒有對家庭暴力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就使得實踐中難以把握相應的標準,“所以制定一部專門、系統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國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需要。那么同居家事暴力需要予以重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婚同居家庭暴力發生主要來自三個原因:長時間同居后雙方無法忍受生活糾紛;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擔相應責任。而按照規定,從2004年1月起,當事人起訴請求解決同居關系的,法律不予受理。據全國婦聯的抽樣調查顯示,我國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發生率為34.7%。但我國有關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卻散見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當中。由于沒有對家庭暴力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就使得實踐中難以把握相應的標準,“所以制定一部專門、系統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國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需要。關于同居家事暴力需要予以重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婚同居家庭暴力發生主要來自三個原因:長時間同居后雙方無法忍受生活糾紛;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擔相應責任。他說,盡管同居雙方都有過一段曾經美好的回憶,但兩人之間一旦發生變故,這種關系就會變得非常脆弱。同時,因為缺乏法律的保護,所有的苦痛只能往肚里吞。許多未婚同居者一旦受傷,首先想到的就是賠償,然而,目前我國法律對未婚同居關系并沒有保護條款。依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沒有經過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按同居關系進行處理。而按照規定,從2004年1月起,當事人起訴請求解決同居關系的,法律不予受理。
概括地講,家庭暴力就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身體的、精神的以及性的傷害,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強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脅迫;性方面的強迫、虐待;財產方面惡意損毀、剝奪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損害的行為。法律不保護違法的同居關系,同時也不保護同居期間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但就人身傷害你可依《民法通則》第106條、119條等規定請求予以賠償。同時就其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發生的糾紛,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全國婦聯的抽樣調查顯示,我國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發生率為34.7%。但我國有關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卻散見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當中。
“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有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這三部法律中,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法條有8個,但只有一個條文明確規定了發生家庭暴力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適用面非常窄,只限于夫妻之間、而且只在離婚的時候才能適用。”有教授指出,現行的法律規定很難滿足法律實踐的需要,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沒有對家庭暴力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就使得實踐中難以把握相應的標準,“所以制定一部專門、系統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國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