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繼承權錯誤

導讀: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那么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繼承權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繼承權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繼承權問題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
,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并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若符合繼承法第20條規定的,可根
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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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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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