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間另一方死亡時繼承遺產

導讀: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間另一方死亡時繼承遺產案例大陸籍張女士同澳洲人XX同居7年,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同居期間,雙方相處融洽關系親密,張女士曾為XX懷孕并打胎過一次,鄰居也皆認為雙方是夫妻,同居期間的房租一直由XX支付,雙方財產獨立,張女士對于XX的個人財產狀況并不知曉。針對張女士的情況,我國《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外,僅針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在相關條文中進行了確認保護,對于非婚的同居男女相互間的繼承權并未提及。通過以上對《繼承法》的主要繼承條文的比對,張女士還是沒有任何法定繼承的權利。那么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間另一方死亡時繼承遺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間另一方死亡時繼承遺產案例大陸籍張女士同澳洲人XX同居7年,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同居期間,雙方相處融洽關系親密,張女士曾為XX懷孕并打胎過一次,鄰居也皆認為雙方是夫妻,同居期間的房租一直由XX支付,雙方財產獨立,張女士對于XX的個人財產狀況并不知曉。針對張女士的情況,我國《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外,僅針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在相關條文中進行了確認保護,對于非婚的同居男女相互間的繼承權并未提及。通過以上對《繼承法》的主要繼承條文的比對,張女士還是沒有任何法定繼承的權利。關于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間另一方死亡時繼承遺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間另一方死亡時繼承遺產
案例
大陸籍張女士同澳洲人XX同居7年,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同居期間,雙方相處融洽關系親密,張女士曾為XX懷孕并打胎過一次,鄰居也皆認為雙方是夫妻,同居期間的房租一直由XX支付,雙方財產獨立,張女士對于XX的個人財產狀況并不知曉。
XX日常偶爾給張女士稍許生活費,張女士平時利用業余時間,輔導一些外國友人學習中文獲得些報酬。
XX實際是一澳洲互聯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是公司CEO,平日工作特別忙,周末幾乎全部時間也都在加班,張女士對此毫無怨言,并承擔起所有日常的生活雜務。
2020年7月某日晚間,XX突發腦溢血送醫不治身亡,留下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及一些存款,公司通知XX澳洲的妹妹前來處理后事,因XX對于自己的遺產,既沒有遺囑也沒有針對張女士的遺贈協議,故對于XX所留遺產張女士有否繼承權產生了爭議。
針對張女士的情況,我國《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外,僅針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在相關條文中進行了確認保護,對于非婚的同居男女相互間的繼承權并未提及。
對于張女士的繼承問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通過以上對《繼承法》的主要繼承條文的比對,張女士還是沒有任何法定繼承的權利。
張女士真的沒有任何的遺產繼承權利嗎?
注意:這里是“扶養”而不是“撫養”,查閱相關權威解釋,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而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雖然,張女士和XX不是夫妻關系僅僅是同居關系,但依據現有證據,張女士曾在同居期間,和XX懷過孩子并去醫院打過胎,張女士醫院的病歷卡可以證明。同時XX所租住房屋的房東以及鄰居也可證明,張女士和XX長期以夫妻名義居住在一起。即使雙方因經濟上的獨立不能證明有過多的交集,但雙方相互的扶助義務還是明確的事實存在,即XX支付房租、張女士負擔日常的生活雜務。故,如果XX是中國公民,則張女士是有權利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繼承到一定財產的。
但是,有一個問題出現了,我國《繼承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XX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張女士還能夠繼承到遺產嗎?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當然會考慮到例外的狀況,針對于遺產繼承中涉及外國人的部分,可依據《繼承法》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同時《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繼承“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XX的銀行存款以及公司股權在法律意義上都屬于動產,根據以上相關法律規定,動產根據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來繼承,XX死亡時在中國居住超過5年,遠遠大于對外籍人士在中國長期居住認定的180天,故XX死亡時的居住地即為中國,由此應受《繼承法》的規制。
現實中,在無遺囑無遺贈協議下,針對于長期非婚同居期間一方突然去世,雙方在一方生前互盡扶養義務,涉及遺產的繼承權時,在世的一方,如果沒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可以得到相應的財產狀況下,很少會有想到用《繼承法》第十四條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正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