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

導讀:
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那么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關于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
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
我國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的情況
(一)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處理
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20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實行夫妻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個人財產制這種新型財產制度。
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