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槍支538支,經辯護僅適用緩刑

導讀:
經鑒定,538支認定為槍支。2013年12月15日,在市攀枝花大道834號,民警從向趙明處購買仿真槍的王兵經營的玩具店內查獲各類仿真槍52支。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對趙明減輕處罰且適用緩刑。四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不持異議,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明具有自首情節,系人犯,認罪、悔罪態度好,本案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院對趙明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在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趙明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成立自首,上述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那么非法買賣槍支538支,經辯護僅適用緩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趙明(為避免給當事人造成困擾,本案人名均系化名)與李萍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市官渡區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經營玩具店。2013年下半年,趙明、李萍從購買大量仿真槍存放于官渡區廣福路中閘新村一倉庫內用于銷售牟利,由李成負責看守和幫助銷售。2013年11月26日,民警在該倉庫內查獲了務類仿真槍35094支。經鑒定,538支認定為槍支。2013年12月15日,在市攀枝花大道834號,民警從向趙明處購買仿真槍的王兵經營的玩具店內查獲各類仿真槍52支。經鑒定,其中18支認定為槍支。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主要辯護意見:一、趙明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趙明犯罪后逃跑,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進行投案,依法屬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二、趙明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仿真槍的訂購、選擇、價格、出售均是由李萍負責,趙明只是負責裝箱和送貨,應認定為從犯,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三、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小,社會危害不大。槍口比動能在3.8至6.81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只有24支,其他的槍支槍口比動能為1.82至3.31不等,說明大多數槍支的致傷力不大,社會危害較小。四、趙明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五、趙明與李萍系夫妻關系,現二人均被關押,二人有兩個未成年子女分別上初中和高中,如果對夫妻二人都處于嚴厲的刑罰,將對其家庭造成嚴重的影響,請求法院酌情考慮。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對趙明減輕處罰且適用緩刑。辦案心得:社會上很多事有很多人都在做,大家習以為常,但未必是合法的,有的是犯罪行為。出售玩具槍現實中很多地方很普遍,但玩具槍與法律意義上的槍普通人很難區分,一旦認定出售的玩具槍達到一定的殺傷力,就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槍,就是犯罪行為了。如果隨意的隨大眾,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不是別人,而是自己。現實中很多事需要謹慎對待,不清楚的最好咨詢。
裁判結果
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昆刑一初字第207號公訴機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四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不持異議,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明具有自首情節,系人犯,認罪、悔罪態度好,本案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院對趙明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明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在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趙明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成立自首,上述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趙明的辯護人所提趙明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的其他意見,本院已經注意。量刑時予以考慮……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萍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王兵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趙明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四、被告人李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