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導讀: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法院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持有槍支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
1、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槍支的種類和數量的,根據情節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將公務用槍用于非法活動的,包括接受槍支質押的人員在內,均以非法出借槍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不上繳報廢槍支、不及時報失槍支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現場攜帶槍支甚至制造、銷售仿真槍支的,依法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其中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不上繳報廢槍支、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現場攜帶槍支的沒收槍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銷售仿真槍支的沒收槍支,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