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辯護】一起涉嫌受賄罪的案件最終被判處緩刑

導讀:
辦案思路及心得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構成的金額有誤。裁判結果鑒于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數額較小,尚未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家屬積極退還贓款,符合刑法有關規定,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依法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高某某由此獲得了自由。那么【受賄罪辯護】一起涉嫌受賄罪的案件最終被判處緩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高某某在任市某某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期間,收受環保公司、排污企業共計人民幣22000元,其涉案經過是:2013年春節前,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賴某某為了得到高某某的關照,給高某某送了現金3000元;2012年中秋節前,深圳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袁老板為了得到高某某的關照,向高某某送了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前委托梁某某給高某某送現金10000元;2013年中秋和2014年春節前深圳市某五金電鍍廠經理謝某某為了得到高某某的關照,分別給高某某送了現金3000元。案發后,高某某年過半百的父親便委托弘旺事務所的副主任律師鄭益明,作為高某某的辯護人,鄭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在最短的時間內,不辭辛勞,先后3次從坐飛機前往高某某被羈押的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和承辦本案的檢察院,一是會見高某某了解案情;二是查閱卷宗材料,并針對高某某的涉案金額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向檢察院提交了律師建議書;三是動員高某某及其親屬盡快退還贓款,爭取寬大處理。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構成的金額有誤。其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金額中,除2013年春節前高某某收受袁老板委托梁某某所送的現金10000元外,高某某其余在賴某某、謝某某和袁老板處所收的節日禮金共計人民幣12000元,屬于拜年、拜節費,也僅是一種“感情投資”,屬于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的行為。在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三條第(二)項有關“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之規定,高某某在收受上述節日禮金的前后,并沒有為他人謀取任何利益,不應當累計在高某某的犯罪金額之中,只能按照黨紀政紀處理。
二、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的情節。根據公訴機關所提供的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關于補充偵查的情況說明的內容證實了:“2014年3月18日該院因環保系統其他案件需要通知高某某至該院辦案區協助調查,高某某在配合該院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其在某某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監察大隊任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說,高某某在司法機關未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尚在調查其他案件和一般性排查詢問時,高某某就主動了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第一條“關于自動投案的認定”之中的第(3)種情形之規定,被告人高某某的上述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再根據公訴機關所查明的事實,高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積極表示愿意退贓,有悔罪的表現,故應當為“自首”。
三、建議對被告人高某某適用”緩刑”。被告人高某某因一時糊涂才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在本案中不僅犯罪情節較輕、涉案金額不大,而且還具有“自首”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并從一開始就愿意退清所有的贓款,其認罪、悔罪態度極好,無違法犯罪前科劣跡,在本案中雖然收受了他人財物,但未給他人謀利益,而本次又系初犯、偶犯,故對其適用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在此,根據我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高某某適用“緩刑”,從而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裁判結果
鑒于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數額較小,尚未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家屬積極退還贓款,符合刑法有關規定,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依法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高某某由此獲得了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