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緩刑有哪些限制

導讀:
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了解罪緩刑使用限制方面的知識。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議庭或獨任庭認為判處緩刑有利于案件審理的,報院長批準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那么交通肇事罪緩刑有哪些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只要其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的條件,那么就有可能適用緩刑。這句話同樣適用于,但是法律對其也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了解罪緩刑使用限制方面的知識。
一、交通肇事罪緩刑使用的限制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本節所指特殊違章情節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議庭或獨任庭認為判處緩刑有利于案件審理的,報院長批準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發生重大事故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或者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