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導讀:
性質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類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那么職務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職務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
主體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性質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
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二、不當行為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三、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四、因果關系
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類
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
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